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範玄平在簡文坐,談欲屈,引王長史曰:“卿助我。”王曰:“此非拔山力所能助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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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人哭和長輿曰:“峨峨若千丈松崩。”
劉萬安即道真從子。庾公所謂“灼然玉舉”。又雲:“千人亦見,百人亦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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