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期之丧,三年也;期之丧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丧,三时也;五月之丧,二时也;三月之丧,一时也。故期而祭,礼也;期而除丧,道也。祭不为除丧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。大功者主人之丧,有三年者,则必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为之缌,无子则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,而父税丧,己则否。降而在缌小功者,则税之。为君之父母、妻、长子,君已除丧而后闻丧,则不税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从而服,不从而税。君虽未知丧,臣服已。
簡文為相,事動經年,然後得過。桓公甚患其遲,常加勸免。太宗曰:“壹日萬機,那得速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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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曰:“有从轻而重,公子之妻为其皇姑。有从重而轻,为妻之父母。有从无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从有服而无服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。”传曰:“母出,则为继母之党服;母死,则为其母之党服。为其母之党服,则不为继母之党服。”
諸葛瑾為豫州,遣別駕到臺,語雲:“小兒知談,卿可與語。”連往詣恪,恪不與相見。後於張輔吳坐中相遇,別駕喚恪:“咄咄郎君。”恪因嘲之曰:“豫州亂矣,何咄咄之有?”答曰:“君明臣賢,未聞其亂。”恪曰:“昔唐堯在上,四兇在下。”答曰:“非唯四兇,亦有丹朱。”於是壹坐大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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