曾子曰:“丧有疾,食肉饮酒,必有草木之滋焉。以为姜桂之谓也。”
三年之丧,言而不语,对而不问:庐,垩室之中,不与人坐焉;在垩室之中,非时见乎母也,不入门。疏衰皆居垩室不庐。庐,严者也。妻视叔父母,姑姊妹视兄弟,长、中、下殇视成人。亲丧外除,兄弟之丧内除。视君之母与妻,比之兄弟。发诸颜色者,亦不饮食也。免丧之外,行于道路,见似目瞿,闻名心瞿。吊死而问疾,颜色戚容必有以异于人也。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。其余则直道而行之,是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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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子曰:“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焉。”
桓茂倫雲:“褚季野皮裏陽秋。”謂其裁中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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